新余市财萍贸易有限公司等203家企业:
本本局于2025年06月0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5〕1-203号),
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处罚〔2025〕1-20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市监罚送告〔2025〕1-203号)
联系人:裴康钰、吴丽茜联系电话:0790-7079015
联系地址: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号渝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东面502室(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9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