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渝水区三和同心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产品名称:长豆角(豇豆), 购进日期:2025-08-0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一、风险控制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渝水区三和同心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长豆角(豇豆),经核查,该单位经营的该批次长豆角(豇豆)共14kg,销售了11kg,损耗3kg。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长豆角(豇豆)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及该批次长豆角(豇豆)的检测记录复印件,提供了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属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