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渝水区田田水果新钢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产品名称:龙眼, 购进日期:2025-04-19;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一、风险控制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渝水区田田水果新钢店(个体工商户),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龙眼,经核查,该单位经营的该批次龙眼共18kg,销售了9.766kg,损耗8.234kg。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所销售的食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经 营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