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渝水区康居路佳豪鲜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产品名称:小台芒, 购进日期:2025-05-11;
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乙酰甲胺磷。
一、风险控制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渝水区康居路佳豪鲜生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小台芒,经核查,该单位经营的该批次小台芒共52斤,销售了52斤。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小台芒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及该批次小台芒的检测记录复印件,提供了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符合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的规定,属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