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市监规〔2024〕1号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5号令)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在施行的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施行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清理情况公布如下:
一、下列文件施行期满,自行失效(共3件):
1.《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余市监字〔2019〕16号)
2.《新余市司法局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余市监字〔2019〕27号)
3.《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余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市监字〔2021〕74号)
二、下列文件予以废止(共1件):
1.《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余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市监字〔2020〕45号)
三、下列文件予以修订(共1件):
1.《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余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余市监规〔2017〕1号)
四、下列文件继续施行(共1件):
1.《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余市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市监字〔2022〕61号)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